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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怎么界定上下班途中?

发布时间:2020-08-05 11:15:33 来源:扬帆社保

案情介绍:

何某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某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何某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何某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某、何某、周某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何某所在单位就其此次伤害事故向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何某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复议,两次诉讼后,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何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何某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新沂市劳动和杜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何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关键词: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在上下班途中”界定的问题。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认定“上下班途中”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理的时间”

什么是“合理时间”?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并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了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机构对“合理的时间”的理解各不相同,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以获取合理的时间的做法较多,其实时间是否合理不是仅看劳动者是什么时候从家里出发的,他家距离单位按照他的步行速度或者所选择交通工具的平均时速需要多长时间,他所在的单位是几点开始上班这些因素,上述要素并不是认定“合理时间”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在于劳动者自身的主观目的性,只要劳动者从家出发的目的是为了上班,而不是为了干其他的私事,那么我们都应认定这是劳动者上班途中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同样道理,如果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就径直回家,没有为了办理个人私事存在耽搁、停留的情况,那么从他工作单位回到家中所需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时间。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或者晚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本案中,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不能机械的限定为学校本身规定的时间,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

二、“合理的路线”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唯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要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原因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且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途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



本案事故事发地点位于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旁,鉴于原告当日被学校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结合本案原告居住地及学校所在地判断,原告摔伤地点位于从新沂市区到学校的合理路线上。不是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而是因公外出地点与学校之间,属于合理路线。

综上所诉,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上下班途中。

专家提示: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田于城市拥堵,上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每例工伤认定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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