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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7-24 14:27:44 来源:扬帆社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在原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整合成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那么,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答: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对象有哪些?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县外就读但未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户籍学生)。

2、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特殊学校的市外户籍学生,包括港澳台籍学生。

3、持有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4、就业转失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中断职工医保的人员,以及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时间?

1、2017年集中办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3月31日。以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未及时在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次年内办理。



四、参保缴费地点?

1、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

2、持居住证的,在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

3、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五、新参保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应以户为单位(学生除外),填写《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

六、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7 年居民医保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 180 元;二档为 280 元。

七、两个档次的差别是什么?

答:1、门诊报销限额:一档10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2、二档比一档住院报销比例高 10 个百分点。3、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一档15万元/每年,二档 20 万元/每年。

八、一档二档的报销比例有什么不同?

答: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不同,报销比例则不同):一档起付标准市内为 200 元、400 元、600 元、 900 元, 报销比例为 90% 、80% 、70% 、 60%; 市外常住地为 400 元、600 元、900 元,报销比例为 80%、70%、60%;市外非常住地为 600 元、900 元、1350 元, 报销比例为 80%、70%、50%。

二档起付标准市内为 200 元、400 元、600 元、900 元,报销比例为 95%、90%、80%、70%;市外常住地为 400 元、600 元、900 元, 报销比例为 90%、80%、70%;市外非常住地为 600 元、 900 元、1350 元, 报销比例为 90%、80%、 60%。

九、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在缴费和待遇方面的照顾政策

答:政府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缴费,按第二档待遇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十、政府对特殊人群缴费有哪些补贴?

答:1、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1、2级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计生特扶对象、被征地人员,由政府按第二档标准代缴(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第一档标准代缴),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政府按第一档标准代缴。此类人员可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但政府只按第一档标准代缴,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4级的残疾人,由政府按第一档标准的60%给予补助。此类人员可选择第二档次,但政府代缴补助不变,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上述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十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大中专(职)院在校学生:20元/人.年。

2、成年人:55元/人.年。

补充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参加,但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十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答:1、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含甲类特殊疾病)50000元以内的,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和补充医保起付线(1000元)后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45%赔付。

2、单次或累计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

十三、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包括住院医疗、住院分娩、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特定项目、普通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大病保险赔付。

十四、参保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多久?

答:1、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未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的,其门诊待遇享受期为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住院待遇从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

3、未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的下列情形人员,在3个月内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续保的,待遇享受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迁入籍、中断职工医保并转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上述人员超过3个月缴费的,其门诊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住院待遇从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

十五、居民医保在生育待遇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1、顺产和无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报销金额不超过 1000 元。

2、具有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报销金额不超过 1500 元。

3、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热、产后出血、先兆子病、胎盘滞留等,其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十六、特殊人群享受缴费补助的方式是什么?

1、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当年7月31日符合享受参保补助条件的人员,分别由民政、残联、卫计、国土、扶贫办、教育、综治办等部门统一向财政申请资金,并将代缴资金直接转入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2、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0日特殊人群参保补助享受条件发生变化和新增特殊人群人员,由所在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后,对失去或降低补助条件的,于次年7月31日相应调整参保补助和待遇标准。

3、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0日新增符合补助条件并已由个人缴纳了医保费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收据,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造册,统一报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在乡镇(街道)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补助给个人。

十七、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答: (一)住院费用报销

1、在县内定点医院和异地联网医院,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费用在医院即时结算。

2、异地住院使用现金结算的,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携带购药发票、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账号,到参保地的医保局申请报销。

(二)特殊疾病报销

1、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资格确认: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的特殊疾病的,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每月15日前向户籍(居住)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参保地的医保局申报确认享受资格。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申报人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的疾病相关资料,包括近一年内的出院证、检查检验报告单、病历等。甲类、丁类疾病自确认当月起享受待遇;乙类、丙类疾病自确认后次月学待遇。

2、医疗费用报销: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可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凭《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费用由医保系统与医院和药店即时结算。

异地治疗或购药使用现金结算的,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携带就医购药发票、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账号,到参保地的医保局申请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每年分2次集中报销,其中甲类、丁类人员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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