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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文山州调整生育保险补缴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14 15:10:51 来源:扬帆社保

  3月1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发布。

  为积极应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夫妇双方产假、护理假时间给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带来的压力,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生育职工相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1〕103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二、缴费比例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政发〔2017〕56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但是以下政策继续执行:

  对以下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整:

  (一)顺产包干费,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包干费,由3000元调整为2500元。

  (三)剖宫产包干费,由5000元调整为4500元。

  (四)产前检查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

  (五)生育营养补助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六)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其他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6个月以内,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第一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已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本次生育与上次生育期间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的,本次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

  (五)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已享受其他形式生育优惠政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待遇。生育医疗费已由其他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费用,报销累计不超过3次,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七)下列情形产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由卫计部门支付(或减免)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或港、澳、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为境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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