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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规:这类人不能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发布时间:2020-07-04 07:58:54 来源:扬帆社保
随着人们对社保的不断重视,相信大家对于养老金方面的知识应很是清楚,如:“养老金的最基础的领取条件就是需缴纳年限满至15年”等等。
以前针对个人缴纳年限没达到15年的这一情况,是可以采取延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费用满至15年即可。
现在,扬帆社保小编负责任的告诉你,从今年11月1日开始,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人群将有限制。有些人已不能再继续这样一次性补缴操作了。
广东省人社厅于10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能进行事后补缴。
这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职工参保的意识,规范职工养老保险和管理。
因为以前许多人都是平时不参保,临退休前一次性补缴凑足年限的方式。同时相较以往退休职工的8项一次性补缴政策也不再适用。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四、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上述通知条款我们可得知,像以前早期“下海”和“知青”等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再进行补缴了。除非一些不可抗力因素。
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企业行为导致参保人养老保险迟缴欠缴行为,发生这种情形是可进行补缴的,企业须要支付缴纳金。
加强对于一次性补缴的审查工作,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的范围。为了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政策自11月1日实施,有效期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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